[04-02 21:05:23] 来源:http://www.67xuexi.com 初二政治教案 阅读:850次
内 容
宪法
46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15、29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
4、16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体罚学生。
劳动法
1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教师法
8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国家的昌盛、民族的振兴、社会的发展以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原有的法规中,虽然有一些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面对社会性很强又具有特殊性的青少年群体,却难以发挥整体效应。着主要表现在:一是零碎而不系统,原则而不具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尚有不少缺口;二是没有形成保证实施法律的执行体系和司法监督体系,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三是我国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偏重于司法性,而保护性、原则性、综合性法规很少。因此,无论从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出发,都需要有一部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
3、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板书)
1)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
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开始于1980年,发展于1987年,以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空白。为我国人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类保护主体的职责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预防犯罪的专门法律,它关系到我们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和占我国人口近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这两部法律都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那么,哪些是未成年人呢?
2)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板书)
未成年人的含义: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板书)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包括婴儿、幼儿、儿童、少年和未满18岁周岁的青年,不论是男性、女性、健康的还是残疾的、在学与不在学的,婚生的与非婚生的,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保护对象。
提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属不属于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为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如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等等,对这些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提问:那么在我国境内居住或旅游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是否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
(同学讨论后,教师归纳。)
对此,未成年保护法并未做出直接规定。但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或无国籍的未成年人,同样也应该获得应有的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板书)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板书)
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和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发的目的。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板书)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为重要,不尊重其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板书)
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特征,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板书)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