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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一些特定提法的规范表述

摘要: 在公文写作过程中,经常涉及一些具有特定意义的提法表述,而且应当遵从统一的规范,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用的发挥: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以下几例是公文写作中应特别予以注意的:一、称“公务员”不称“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xx年1月l 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局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今后,“国家公务员”将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裁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在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原《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使用的是“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但事实土国家和地方对公务员的称呼一直不统一,如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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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文写作过程中,经常涉及一些具有特定意义的提法表述,而且应当遵从统一的规范,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用的发挥: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以下几例是公文写作中应特别予以注意的:

  一、称“公务员”不称“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xx年1月l 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局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今后,“国家公务员”将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裁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在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原《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使用的是“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但事实土国家和地方对公务员的称呼一直不统一,如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通常被称为“国家公务员”,而具体到省、市、地方则称为“某省市国家公务员”。

  二、用“五年规划”取代“五年计划” 关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从“一五”到“十五”一直称之为“计划”。而从“十一五”开始,已经调整为“规划”。从五年计划到五年规划,一字之变,中外关注。规划取代计划,是中国在宏观经济运行方面变政府主导为以市场为基础的进一步转变,展示中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经济体,是世界众多市场经济国家的一员;一字之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相连。规划取代计划,是政府工作方式转变的一项内容;规划取代计划,是中国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而作出的一个非常关键、重要的改动,是中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一个举措: 从公文写作的角度来说,规划是一种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中期(如三五年)计划。它“一般-计划”相比,一是内容不同,“规划”的内容属于全局性的部署,“计划”是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二是时间不同,“规划”是较长一个时期的科学展望,“计划”一般是全年或半年的;三是要求不同,前者定方案、定规模,富于理想、展望远景,后者定指标、定时限、定任务、定措施,富于现实性,具有强烈的约束力与紧迫感;四是“计划”既服从于“规划”,又对“规划”起修改、补充和完善作用。

  三、慎用“经济腾飞”、“国际(内)领先”等评价性语句 在一些机关或单位的公文中,当反映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时,常用“腾飞”的提法,在表意上是不够明确的。因为“腾飞”是一个形象性的动词,其以什么为起点,又“腾飞”到什么高度,缺乏量的规定性,容易引起歧义和歧解;而在评价有关科技成果水平时又常出现“国际(内)领先”等等的表述。当然其中不乏“名副其实”者,但也确实存在浮夸和虚假的现象。一些科技评价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重人情拉关系,搞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和浮夸、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因此,公文中使用这种评价性的词语必须审慎严谨,切勿随意滥用。

  四、称“一级演员”、“一级教授”而不称“国家一级演员”、“国家 一级教授” 有相当多的文件材料中在涉及有关人物的职称表述时,往往在其前面冠以“国家”二字,是不尽妥当的,属于画蛇添足。因为按照规定,在我国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表演艺术专业的最高技术职务称为“一级演员”,对应新闻专业的“高级记者”、大学里的“教授”,任何文件中都未有“国家”二字。如果冠以“国家”j就难免给人造成误解,似乎“一级演员”、“一级教授”还有国家级、省级、市级之分,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五、用“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用“政府”、“人大办公厅(室)"、“工商局” 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政府”、“人大办公厅(室)”、“工商局”等分别是“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简称。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还有,在某些公文中,把“人民代表大会”简化为。人大”,把“常务委员会”简化为“常委会”,应当说是可以的。但在公文中第一次出现时,按规定应写全称,以后简化应该注明。但在公文中决不能将“人大常委会”简化为“人大”。因为各级人大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简称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应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本没有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的设置。全国人大也没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这类职务,各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也没有办公厅之类的工作机构。各级人大开会时都是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的召开,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厅(室)”之类的工作机构。因此,“人大办公厅(室)”之类的称谓也是不正确的。应当分别称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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